装修未约定保质期的可直接适用2年法定保质期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0677.htm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1303民初444号

原告:杜xx,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余xx,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女,系被告妻子。

原告杜xx诉被告余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2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8日,原告经朋友杜运华介绍,为余xx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村委××组油麻墩的自建房进行装修。当时双方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对该房屋二楼、三楼进行装修,预算约为116000元。双方于当天签订了简单的《装饰工程协议书》,被告当天支付了材料款10000元。合同签订次日,原告带工人开始进场施工,2017年农历8月左右完工。完工后,被告于2017年底验收完毕后入住,但一直未结算工程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支付工程款,直至2018年1月,双方对增补项目等进行了结算,被告于2018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承认尚欠原告装修款30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拖欠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原告微信转账1000元,称剩下的钱等到有的时候再给。至此,扣除这1000元转账和被告直接付给原告请的油漆工的4000元,被告至今仍欠原告2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判决如上请求事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装饰工程协议书;2、欠条;3、微信截图。

被告余xx答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一、答辩人与杜山《装饰工程协议书》,也是杜山与答辩人沟通工程问题。而本案原告是杜xx,明显主体不符,请法院驳回杜xx的起诉。二、原告所指所欠装修工程款25000与事实不符。(1)杜山在2018年1月4日让油漆工人到家追讨尾款,诉说杜山让其装修工人上被告家里拿自己的劳动费用回家过年,被告当天给了6000元整现金(有油漆工人签名收据);在2018年2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其油漆工人5600元整(有油漆工人己收款的转账记录截图)。(2)杜山在装修期间未向材料店付清款的水泥,沙子,纸板,砖店家上门追讨,也由被告人垫付共3335元整(有收据)。(3)另外所有瓷砖墙砖都是由被告人自己付款购买,被告一方无出一分一厘的钱。三、原告所指多次催促被告,被告一直拖欠未付与事实不符。(1)在杜山延迟交房完工,被告一家在2017年年底搬回家,住进后不足3月房子发现质量问题,多处渗水导致墙壁门框多处发霉发黑(有照片),三楼厕所漏水到二楼厕所,导致天花板也烂了,装的浴霸也烂了,重新维修也是被告自付。在杜山向被告追讨尾款的同时,被告跟杜山说了质量问题,希望得到杜山方过来把漏水的质量问题解决完善后我方再向杜山付清所欠的装修工程尾款,杜山一直未来解决,只打电话发微信辱骂被告方,杜山一直保持唯一诉求,希望把装修遗漏的质量问题解决完善我方就将付清所有欠款。(2)被告方房子住将近20余年,从未发生过漏水渗水墙壁发霉发黑问题,在杜山装修翻新后的3个月内就发生质量问题,杜山方拒不处理。答辩人向法院请求:一、杜山装修存在的多处渗水等质量问题由杜山在限定时间内修复。二、答辩人余xx与杜山(所签合同名为杜山)的工程尾款纠纷中,答辩人认为应当对被告已支付金额重新核定,确实工程尾款。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装修质量照片;2、水泥店收据;3、油漆工人收款截图与字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称经朋友介绍为被告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村委××组油麻墩的自建房进行装修。2017年6月8日,原告(甲方/协议书中甲方署名为杜山,被告庭审时确认杜山即是原告本人)与被告(乙方)签订《装饰工程协议书》约定,原告包水电安装、贴瓷砖、打地脚线、辅料水泥沙全包、厕所包陶粒管道安装二次防水及地面墙面防水等,主家购买门窗、门槛石、瓷砖、瓷砖胶、填缝料、角线,增补项目按现场计算,以上项目总工程合计116000元。该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入场装修,装修工程于2017年11月中旬完工。双方结算工程款后,被告于2018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水泥沙老板、材料款由余xx付(3155.00)还欠杜xx装修余款三万元正(¥30000.00)”。2018年1月4日,案外人余代万出具收条载明“已收到房东油漆款6000元”。2019年1月21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1000元。余款未付,遂成讼。

庭审时,原告表示:1、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有异议,装修已过保修期,保修期内我叫工人去修,被告说不用修,一直拖着原告的钱,涉案房是八几年做的房子,墙体质量很差,只是泥沙砌的砖,容易渗水,当时我答应一年保修期内负责维修。2、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二,瓷砖属于是被告自购范围,水泥沙石的钱已经在工程尾款中扣除。3、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三,当时欠油漆工人的工资6000元,被告先给了油漆工人2000元,后我们双方结账被告欠我30000元,因为被告没有给我钱,我就没有钱给油漆工人,所以由油漆工人直接向被告要取了剩余4000元工资,所以我在起诉状中扣除了这4000元。被告表示:油漆工人余代万直接在我妻子手上领了6000元现金,然后我父亲又通过微信转账5600元给油漆工人余代万。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确认案涉《装饰工程协议书》中杜山即为本案原告杜xx,故原告杜xx系本案适格原告。案涉《装饰工程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5000元的问题。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8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实属原、被告对案涉工程的结算对账单,该欠条中已载明被告除垫付的水泥沙、材料款外还欠原告装修款3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清,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抗辩称该款项应扣除垫付的水泥沙、材料款3335元、油漆工人工资11600元(6000元+5600元),并要求原告解决案涉房屋出现的漏水渗水及墙壁发霉发黑的问题。对于垫付的水泥沙、材料款,案涉欠条中明确载明已扣除这些款项后被告还欠原告装修款30000元,现原告再主张扣除这些款项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所付油漆工人工资,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案外人余代万确认收到了油漆款6000元,原告也认可被告垫付油漆工人工资6000元,但认为有2000元是在结算前支付的,现只应扣除4000元。由于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6000元是分开结算及抵扣的,故本院认为该6000元应从剩余未付的30000元中予以抵扣。被告主张还代付了另一笔油漆工人工资5600元,但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并未显示出收付款方及款项性质,原告也不予认可该笔款项,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解决房屋出现的漏水渗水及墙壁发霉发黑等问题,由于双方在《装饰工程协议书》、结算欠条中并未约定质保期、维修事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也已过法定质保期间,被告也未就该项主张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故本案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处置。综上,本院对于被告要求扣减垫付油漆工人工资600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另,双方确认被告在出具欠条后还向原告偿付了1000元。因此,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23000元(30000元-6000元-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杜xx支付剩余装修款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213元),由被告余xx负担。被告余xx承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依法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朱廷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员  张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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