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律师-对托管房屋合同中家居软装配置费的处理方法

【案件事实】2017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物业托管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家园××单元××房交付被告,由被告提供管家托管,期限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原告应在2017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及附件约定情况的房屋交付乙方,合同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其他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了3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为家具软装配置费。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涉案房屋相比合同附件泡泡海1房一厅报价表(配置清单)的具体项目少配了冰箱、空调、餐椅各1个,多配了床架1个、床垫1张及一套床上用品。

【大亚湾法院】本案中,原告在签订合同当天已向被告支付了家具软装配置费38000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附件的配置清单约定内容为原告完成涉案房屋的配置。经庭审确认,对多支付的房屋配置费应当扣除,由于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套床上用品的具体价格,暂不作处理。原告支付的配置费为38000元,而合同附件配置清单的总价为36425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的价款为38000-36425+3999-3099=2475元。原告称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时双方曾协商将配置项目的一张1.8米床更换为两张1.5米床,总价相应从36425元调整为38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91民初2**4号

原告:李*萍,女,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广州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

法定代表人:乔**。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萍诉被告广州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萍、被告广州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途*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按照合同约定将被告未提供的冰箱、空调以清单上的价格返还现金(1299+2300=3599);2.按照合同约定将被告未提供的布草费用返还现金(按照清单被告应提供价值1500左右的软装,实际上只更换了灯罩,估计200。需返还1300);3.按照合同约定将被告未提供的软装饰品返还现金(按照清单布草价值金额4758,实际只提供了被芯、被套、枕头、烧水壶、吹风机、一次性洗漱用具若干,浴巾2,毛巾2,刷牙杯4,茶杯2,拖鞋4双。估值2000.需返还2758);4.更换质量差的茶几和床,以及提供配套的餐桌椅。请求以现金方式折合返还。(茶几价值1350,提供不到1个月就开裂,要求返还50%,即675元。床架皮革在提供当天就被划破皮革,要求返还200元,餐桌椅少提供一张价值300元,总共117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6日,本人李*萍跟广州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托管合同,并当场交付38000(叁万捌仟圆人民币)。按照合同约定,广州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付款之日的45天之内(2017年11月1日之前)按照清单把家具和家电交付。但是实际上直到2018年11月份,广州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仍旧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冰箱、空调,同时提供的茶几使用不到一个月已经开裂,一个床架包皮在提供的当天就有裂口,餐桌椅没有按照清单提供配套的4个,而是只有3个。涉及金额:1、冰箱(双层冰箱):1299元,2、空调(一匹冷暖(美的)):2300元,3、茶几:1350元,4、床架:2000元,5、椅子:300元,6、布草:4758元,7、软装:1500元,总金额:13507元(壹万叁仟伍佰零柒)(诉讼返还金额8832元)。原告当庭撤回诉讼请求第二、第三项的诉讼请求,以及第四项中的部分请求,仅保留餐桌椅少提供一张椅子,价值300元计算,现金折合返还。

原告李*萍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物业托管合同、收款收据,拟证明其诉称事实。

被告辩称,确实是少配原告冰箱、空调及一张餐桌椅,但我方多配了一套床架、床垫及一套床上用品。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照片一张,拟证明原告更换了涉案房屋的门锁。

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物业托管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家园××单元××房交付被告,由被告提供管家托管,期限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原告应在2017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及附件约定情况的房屋交付乙方,合同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其他约定。合同附件的**海1房一厅报价表(配置清单),列明了家具、家电、其他的具体项目名称及价格,配置清单合计价格为36435元,其中床架1个,价格2000元;餐椅4个,价格1200元;床垫1张,价格1099元;电冰箱一个,价格1299元;空调2个,价格4600元。

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了3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为家具软装配置费。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涉案房屋相比合同附件**海1房一厅报价表(配置清单)的具体项目少配了冰箱、空调、餐椅各1个,多配了床架1个、床垫1张及一套床上用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托管合同及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签订合同当天已向被告支付了家具软装配置费38000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附件的配置清单约定内容为原告完成涉案房屋的配置。经庭审确认,被告少配了冰箱、空调、餐椅各1个,价格为1299+4600÷2+1200÷3=3999元,多配了床架1个、床垫1张及一套床上用品。依据物业托管合同附件中配置清单的价格,被告少配置的冰箱、空调、餐椅各1个的价格为1299+4600÷2+1200÷3=3999元,原告可主张被告退还;被告多配置的床架1个、床垫1张的价格为2000+1099=3099元,应当扣除,由于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套床上用品的具体价格,暂不作处理。原告支付的配置费为38000元,而合同附件配置清单的总价为36425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的价款为38000-36425+3999-3099=2475元。原告称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时双方曾协商将配置项目的一张1.8米床更换为两张1.5米床,总价相应从36425元调整为38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萍退还款项2475元;

二、驳回原告李*萍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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