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后达成和解未缴纳上诉费的裁定自动撤回上诉

【主要案情】上诉人深圳市彩*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廖**、原审被告深圳市彩*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凤*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3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于2018年8月16日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因上诉人于2018年8月20日签收后未将缴费凭证交回法院,法院系统中亦无相应缴费信息,一审法院无法核实上诉人缴费情况,将该案移送本院。至今上诉人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缴费凭证,本院未收到上诉人应预缴的上诉费。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彩*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彩*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负责人: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男,1964年3月15日出*,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彩*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惠州市凤*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巽寮。

法定代表人:曾*。

上诉人深圳市彩*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廖**、原审被告深圳市彩*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凤*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3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于2018年8月16日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因上诉人于2018年8月20日签收后未将缴费凭证交回法院,法院系统中亦无相应缴费信息,一审法院无法核实上诉人缴费情况,将该案移送本院。至今上诉人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缴费凭证,本院未收到上诉人应预缴的上诉费。此外,本案审理期间,深圳市财*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达成和解,本案另行制作调解书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彩*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莹

审判员  卫书平

审判员  黄宇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叶碧莲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