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巧用诉讼解决无法办理房产过户

       案情介绍:2003年4月2日,原告杨**作为乙方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企业办)作为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愿意将座落于**沙田村地皮192.63平方米及地上附着房屋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82833元。办理过户费、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时的有关手续。甲方在收足转让费后,把房产证和国土证交给乙方并履行有关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3年4月11日向**企业办支付全部购房款82833元,并交纳相应的过户费,**企业办亦将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惠湾国用(2009)第13210300**号]及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字第284***号)所有权证交给原告。原告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因涉案房产的房屋与土地的权属人不是同一主体,原告未能将涉案房产办至自己名下。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2003年11月20日,被告**公司向大亚湾区国土局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我**企业办座落于**沙田下,房产证号为2846***号143平方米和土地1321030100***号192平方米,现以82000元转让给杨**,财产所有权是属**企业办集体所有。由于**办事处行政改制,原澳头镇府下设惠阳县**企业办改为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实业公司,原澳头镇企业办资产(含土地)由大亚湾澳头镇**实业公司接收,同意将上述192平方米土地证件名称变更到被告**公司名下。”被告**办事处亦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2009年7月30日,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为被告**公司名下[证号为惠湾国用(2009)第13210300***号]。
另查明:惠州市大亚湾**企业发展总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者是被告**办事处。该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称“同意将192平方米土地及地上143.29平方米房屋同时处理过户给杨**。”2003年7月18日,涉案房屋经惠州市大亚湾区房地产评估所评估,价值为57000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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