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策性原因致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条款无法达成,就部分条款免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详情:被告向 原告 购买6层的自建房二手房,被告双方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房屋尾款于加建完成付给原告(注:加建正常情况下,如因国家强制因素除外),因周边加建房屋成功,本房屋没有加建完成,剩余尾款不允支付。案涉房屋为六层自建房,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不能再加建,现原告就被告未支付尾款与未支付尾款的逾期违约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亚湾房产律师邱文峰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房屋尾款于加建完成付给原告,现因政策变更,导致该条款无法履行实现,导致被告加建房屋的设想落空,而不得归咎于原被告双方,故无需被告支付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91民初7030号

原告:唐X洪,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惠,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杰,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X良,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

第三人:XXX经纪(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XXXX。

法定代表人:鲍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X洪与被告杨X良、第三人XX地产经纪(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惠、邓X杰,被告杨X良,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鲍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购房款3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依双方合同约定从2021年2月11日起以未付款30万元的每天万分之五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6050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惠州市大亚湾区,建筑面积为885.72㎡,房屋成交总价为580万元。被告应于2018年7月25日向原告交付定金10万元,应于2018年8月10日向原告交付280万元,合同备注约定“该房屋最后一次过户签名,买方付房款人民币二百三十八万元(238万元)交付于卖方,剩余房款尾额人民币五十二万元为加建房屋尾额,于加建完成付给卖方(注:加建正常情况下,如因国家强制因素除外),因周边加建房屋成功,本房屋没有加建完成,剩余尾款不允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定金,于2018年8月10日向原告支付280万元。房子于2019年5月31日已全部过户于被告名下,产权证号为: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4××2号。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238万元,共支付了528万元,剩余尾款52万按约定被告应于加建完成后支付(由于政府原因无法加建除外),现由于政府原因而无法进行加建工作,周边房屋也无法进行加建,故根据合同备注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购房尾款52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至今只还了22万元,以经济困难为由仍欠30万元一直未付。依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没有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依双方合同约定从2021年2月11日起以未付款30万元的每天万分之五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46050元。另外,由于被告存在多项债务,涉案房屋已被三个法院查封,并于2021年12月14日进行第一次拍卖。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无奈,原告只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一、交付房屋问题,本来是2018年7月24日交付房屋,2019年4月29日房屋还未交付;二、加高问题,周边都有加高,合同约定未加高要在房屋总价中扣除52万元,52万元我没能力支付。

第三人述称,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原被告说不交易了,但是原被告却偷偷瞒着第三人私下达成交易,直至本案产生第三人才知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5日,原告唐X洪作为卖方,被告杨X良作为买方,第三人XX公司作为居间方,三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卖方将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荷茶住宅楼(6层)转让给买方,建筑面积885.72平方米。二、付款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580万元,该价格已经包括卖方自买入该房屋后至本次出售前已产生及支付一切费用(包括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等)。买方于2018年7月25日交付定金10万元,于2018年8月10日交付280万元。三、备注:该房产最后一次过户签名,买方付房款238万元交付于卖方,剩余房款尾额52万元为加建房屋尾额,于加建完成付给卖方(注:加建正常情况下,如因国家强制因素除外),因周边加建房屋成功,本房屋没有加建完成,剩余尾款不允支付。四、买方逾期支付房款,每逾期一天,每日按未付房款的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合同签订后,案涉房屋于2019年5月31日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550万元。案涉房屋为自建房,过户后未加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剩余购房款30万元未果,遂诉至本院。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冻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执1911号案件拍卖案涉房产所得款,但因本案尚无执行依据,无法参与该执行案款分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无法协助本案实施保全。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购房款。对此分析认为,《大亚湾村庄规划区内自建自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村民自建住宅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除老房改造外,新安排的宅基地原则上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20平方米;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前提下,沿24米以上城市规划道路临街住宅建筑层数最高控制为7层,村庄内部住宅建筑层数最高控制为6层;为塑造城市街景立面景观,在临城市主干道或重要城市节点侧的住宅建筑,建筑层数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可按街景立面规划要求适当提高。”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房屋尾款于加建完成付给原告(注:加建正常情况下,如因国家强制因素除外),因周边加建房屋成功,本房屋没有加建完成,剩余尾款不允支付。案涉房屋为六层自建房,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不能再加建,属强制性因素,并非原告允许加高而不配合申请,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尾款30万元。被告辩称周边都有加高,案涉房屋未加高要扣除52万元,按照上述规定,已达到自建房住宅最高层数的建筑不能再加建,且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周边房屋政策允许加高,故被告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违约金的问题,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系打算对房屋进行加高,原告在办理手续时予以协助,才会约定预留加建房屋尾款,但因政策强制性规定无法加高,致使被告加建房屋的设想落空,再让被告支付违约金对于被告来说显失公平,故本院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依据公平原则,认定被告无需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X洪支付购房款30万元;

二、驳回原告唐X洪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5.38元、保全费2250.25元,合计5495.63元,由原告唐X洪负担2595.63元、被告唐X洪负担29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的2900元,判决生效后由被告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薛银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红兰

书 记员  宋煜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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