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普法聚焦 | 以案释法《民法典》助力旧楼加装电梯

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结合《民法典》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阐释《民法典》精神,使全社会深入了解《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1.基本案情

  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2号小区修建于2004年左右,共两栋居民楼,楼高6层,每层有两户居民,上、下楼都为步梯。现在产生安装电梯纠纷的是其中某栋楼的2单元,涉及12户人家。该单元于2019年就加装电梯征求意见,在相关业主协议书和电梯加装方案图公示期间,无业主提出异议。2019年11月,电梯加装的意见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2020年4月,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筑公司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告知书。5月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不久后,一楼的两户人家就提出异议并阻止施工方安装电梯。

  一楼住户认为:当初买房子选中一楼,就是看中小区没有电梯。而且购买一楼的房子,价格比高楼层的要贵不少。另外,安装的电梯对着一楼门,对出行便利与安全、消防疏散、采光等方面都有影响,这些都会直接导致房子的价值降低。

  业主们经多次沟通没有结果,于是四五六楼的4户业主就联名起诉了一楼的2户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阻碍电梯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单元增设电梯已依法获得多数业主同意,并且已经过了公示、备案、批准一系列的程序。电梯的增设程序合法、正当。一楼业主抗辩加装电梯可能造成的相关隐患,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营造一个和谐共处、宽松礼让的生活环境。一楼住户必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一是《民法典》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同意门槛降低了。以6层为例,12户住户中的8户,甚至6户同意可申请加装电梯。

  二是《民法典》对加装电梯业主的合法权益平衡提供了救济途径。如上述案例所述,一层住户无权阻挠施工,但认为安装电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依法起诉请求赔偿。

  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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