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前先确认开发商是否办理预售许可证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在售房前,应当先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在售楼处醒目位置公示如下信息:1.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小区总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如垃圾中转站、公用厕所、幼儿园等与业主生活关系密切的配套设施等需重点标注出来);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国土证复印件等内容。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售楼处提供一台可上网电脑,供购房人上网查阅房屋动态信息,并按规定在公示栏增加公示如下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项目平面图原件;2.合同、《认购书》、《补充协议》等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范本;3.一次性对外公示全部房源信息,及时更新楼盘销控表;4.“一房一价”及其他收费标准等价格信息;5.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总栋数、户数;重要信息提示和风险告知等内容;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预测)报告书;7.物业管理事项(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维修资金缴存帐户等);8.如由经纪公司代理销售的,还须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备案)证书原件、代理人的资格证书、预售人出具的代理销售委托书、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注:凡所公示的证件、文件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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