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项权证在手,没有必要再收执房产证

    房屋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根据担保法,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房屋他项权证在手,没有必要再收执房产证
   中国法院网讯 (何星星)  李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并将房屋作为抵押,王某一直持有该房屋的房产证,李某多次向其索要,王某拒不返还,故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房本。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原告将其所有的顺义区某房屋抵押给被告,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该房的房本被告一直扣押。原告多次索要房本,被告拒不返还,严重影响原告对房本的使用。

  被告王某辩称,因为原告李某向被告借款,以涉诉的房屋进行抵押,也在建委有备案,所以原告在建委取的房本。被告是抵押权利人,没有给付原告房本是担心原告用房本再行借款,如果归还原告房本,原告须把30万借款归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借款30万元给原告李某,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同日,二人又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抵押人李某与抵押权人王某因借款事宜需向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同签订后,双方在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备案手续。经法院向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查取证,涉诉房屋曾于2011年抵押给案外人张某。庭审中王某表示,涉诉房屋还抵押给过别人,担心再次抵押,权益受到影响,故不同意退还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涉诉房屋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因双方未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交由被告保管,且被告已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故作为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最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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