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如果应对供断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保证合同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代理律师:购房者断供,按揭银行从开发商(贷款保证人)处扣回到期贷款本期,到了几个月后,开发商以原告身份起诉购房者,并列银行为第三人。本案主要是处理如下事项: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双方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被告在支付部分购房款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购房款,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依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总房价的20%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8394.60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被告逾期还款,第三人有权依照三方约定终止借款合同,同时向担保人主张连带担保责任,在其债权得到清偿后,被告为履行该合同而将涉案房产在房管局做的抵押登记亦应予注销。被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在原告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余款理应退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双方签订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某某府6栋二单元1303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11A**7,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号),因解除合同备案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王某负担;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394.60元,该款原告可从被告已支付的购房款中扣除,余款原告应予退还;
三、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惠州大亚湾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涉案房屋在大亚湾区房管局所作抵押登记办理注销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附:(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98号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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