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背后的权力之争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下称航空港西安公司)经理耿文彪这5年的精力都被一桩诉讼牵扯进去了。“原本简单的诉讼,从西安中院到陕西省高院,现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虽然最高院已经受理,但不知道何时是个尽头。”耿文彪颇感无奈。

“山寨鉴定”

  2005年,航空港西安公司承接陕西建设机械物资车辆总公司(下称陕建机公司)的“馨鑫嘉园”住宅楼项目,2007年9月26日,在工程基本完工但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陕建机强行进驻使用。

  陕建机公司拖欠工程款始终未能支付,2008年2月28日,航空港西安公司一纸诉状将陕建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委托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普迈)对案件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就是这个司法鉴定,让这起诉讼陷入泥潭。

  2009年11月5日,第一份《鉴定报告》出炉。鉴定报告不仅抛开了双方对于工程施工范围和价格的补充约定,还把本不属于航空港西安公司承揽的工程量和造价进行了鉴定,对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未完工程明细和不属于航空港西安公司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进行了扣减,总共扣减桩基工程400多万元、安装工程100多万元。

  航空港西安公司总经理耿文彪认为,这份鉴定报告不仅没有把诉讼双方争议的变更签证部分工程量和造价问题弄清楚,反而把诉讼双方没有争议的其他问题也一揽子搅了进来。

  2010年6月22日,航空港西安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提交了《关于请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书质疑该《鉴定报告》鉴定人根本就不是造价鉴定方面的专业人士,“因为报告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在法庭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问题时对鉴定事项一无所知。”并且请求法院另行委托“普迈”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遗憾的是,这份申请中的请求事项一直没有得到合议庭的认同和回复。

  2010年10月30日,鉴定机构出具了第二份《问题说明报告》,但仍然把不属于航空港西安公司承包范围内的总价为610余万元的桩基工程和陕建机直接承包和分包出去的一部分工程量计入航空港西安公司进行扣减。

  2010年12月22日,鉴定机构又出具了第三份《变更签证部分》的鉴定,这回的鉴定更令人啼笑皆非。将实际800多万元的工程量错误计算为-104万余元。2011年1月18日,万般无奈的航空港西安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此鉴定结果错误97项,少算了工程量710多万元。

  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鉴定机构一直未向航空港西安公司口头和书面给予任何回复。

  面对越来越糊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结论,2011年2月28日,在法庭审理中,航空港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再次请求对变更签证部分的工程量先行撤诉。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仍然认可了变更签证的错误鉴定结论。最终判决被告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款1200多万元及利息;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被告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逾期交工违约金1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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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少了800万,二审又相差400多万,合计1200多万。”耿文彪无奈地说。

  航空港西安公司项目负责人时建中说:“在法庭几次庭审质证鉴定报告中,鉴定工程师就鉴定结论回答双方提问时,答非所问,对各别专业问题更是拒绝回答。”

  7月26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西安市青年路的陕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看完公司名称后明确表示,“从未许可过”一家所谓的“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司法鉴定。

  记者翻遍了自2008年以来陕西省司法厅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的公告,逐一核对,也没有该公司的名称。更离奇的是,普迈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上签署的两名造价工程师“李长勇、曹淑萍”连司法鉴定人资格也都没有查到。

监管之乱

  7月27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负责人马强告诉记者:“司法厅只是司法行政机关,管不到我们法院来。普迈是省高院批准的入册鉴定机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副主任王军告诉记者:“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法院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关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三大类由司法管理机构管理。三大类以外的其他类,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协商后出台管理措施。”王主任还说:“但据我所知,至今没有出过一条。各个省市规定的又不太一样,有些地方是以政府令的形式出现,相对比较复杂,也比较混乱。”

  王军认为,陕西省出台的《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管理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全国人大的规定范围,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的问题。

  王军解释:“《立法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这是法定原则,也是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常识。现在很难判断只有司法厅批的就是合法的,不能这样判断。”

  那么究竟这些鉴定机构怎么能够在不同系统的入册名录中榜上有名?

  记者以一家建筑公司工程造价纠纷需要做司法鉴定的名义联系到普迈负责人王斌,王斌告诉记者:“我们的账号是法院控制的,鉴定报告做完以后等法院开条子我们才可以动鉴定款。”关于是不是和法院有利益分成的问题,王斌说:“那是我们跟他(法院)的事,跟你这边没关系。”但费用不能太少,“太少了他那边也不同意。”法院那边能够占到多少比例,王斌表示,“这个真不好说。”

制度规范是根本

  陕西省人大法工委主任赵建纲告诉记者:“这些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司法鉴定出现了一些问题,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往往受到质疑,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裁判的执行。”

  赵建纲说:“2010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就是规范司法鉴定管理,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公正。”

  “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是一项行政管理工作,只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或备案、公告,就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资质,不能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法院再拟定批准一些鉴定机构名单。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管理体制,就是指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法院如果批准鉴定机构,统一管理体制就名不符实。”

   “我们不赞成价格评估、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面向政权机关,面向行政权、司法权运作,寻求发展空间和获取经济利益。因为这个领域与法律服务业不同,目前还不规范,不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更不能引入司法权力运作系统。”赵建纲评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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