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购房者无力支付分期款成被告

案情介绍:2011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某某城”第9幢101号房,总购房款为3127329元,被告应于2011年9月13日之前付清总房款40%计1257329,余款60%于2011年12月13日前付清,一共分三期付清,每月支付金额623000元,须每月13日前支付;被告如逾期付款,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原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应当在2011年12月28日前,将经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五个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被告使用;等等。合同签订前,被告于2011年9月4日向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1年9月13日、2011年10月20日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207329元、623000元。以上共计1880329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便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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