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人将未竣工的商品房转让合同无效

        2012年1月,刘小梅在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某楼盘预购了一套商品房,交纳预购金6万元。2012年4月,刘小梅通过房屋中介将该套预购的房屋转让给张大帅,双方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以比刘小梅预购价每平米高出15%的价格。张大帅支付了4万元定金。但是不久,张大帅由于各种原因,不想购买此套房屋,不愿履行该合同。求刘小梅返还4万元定金,刘小梅以张大帅违反合同为由,拒绝返还定金。而张大帅以刘小梅的预购房不能转让为由,请求法院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判令刘小梅返还定金4万元(未要求双赔返还)。
    大亚湾律师事务所在讨论本案时,有二种律师意见“
    本所杨律师认为:张大帅在签订合同后,不诚实履行,违反双方约定,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而主办律师邱文峰则认为:刘小梅转让的房屋属于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能转让的。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该(二手房)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无效,刘小梅应返还张大帅4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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