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近来,有在大亚湾买房的个别人反映说,个别大亚湾楼盘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购房条款强加给购房者。这位反映者称,很多时候由于我们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房地产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为此,房地产律师就如何避免“霸王”合同,提醒广大将要在大亚湾买房的人,主要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双方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确立了“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避免“霸王”合同发生的第一步;
  第二,购房者一定要学会理性购房;
  第三,购房者一定要有强烈的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前要了解一些购房法律知识,一定要先看合同条款,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个条款,要据理力争。
第四,如果购房者对购房知识欠缺,可以参考相关的购房指南,或请大亚湾房产网专业置业顾问、大亚湾房产网房地产律师陪同选房购房。

  大亚湾房产网小编提示:既然霸王条款是生产者或是经营者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所以减少或是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就转为对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至于规制方式,大亚湾房产网房地产律师称,通常认为主要有: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业的行业自律、相关组织的监督以及法律规制,但效果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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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国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也见于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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