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门有权成为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主体?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https://www.pingtan.gov.cn/jhtml/ct/ct_8502_100198

根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惠阳房产律师邱文峰认为,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成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而市、县级政府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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