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需取得全体业主授权才可提请诉讼。

【 案件详情 】:原告因小区物业管理不合格向法院请求被告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并就部分情况向原告道歉、进行精神损失费赔偿,退还物业服务不到位期间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

原告诉请的内容,包含涉及公共利益部分和个人利益部分,属于公共利益的整改完善消费设施、完善监控系统及监控室值班人员配置、整改完毕之前不得收取物业费用等,涉及公用设施用途,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提供合理可行的方案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属于全体业主的共同权利,任何一个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原告未取得全体业主的授权,未取得资格代表全体业主向被告主张权利,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予以驳回。

对原告主张的业主吃大便水作出书面道歉和精神损失赔偿问题,原告仅能在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发生的事实对自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事实的真实发生使自己受到损害,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退还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用的问题,该费用的缴交已由本院作出判决并已强制执行,原告再次提出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已裁定驳回起诉。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1303民初3785号

原告:刘x祥,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14号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7xx。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声,被告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刘x祥诉被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祥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声、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祥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百合物业整改完善不合格的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并经过消防部门的检查后,公示检查结果。二、请求判令被告完善新城国际监控系统(包括电梯,小区公共监控系统)监控室值班人员配置。三、要求判令被告在没有达标消防,小区公共监控系统之前不得收取1.2/平米/月的物业费。四、要求判令被告百合物业对小区2018年到2021年业主吃大便水作出书面道歉和精神损失费赔偿30000元。五、要求判令被告百合物业退还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2388.30元。六、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我们小区消防设施多处违规,列举如下:1、消防监控报警系统无效,消防栓设施箱有些无水带,灭火器不合格,有些消防管无水的状态,烟感器无效。2、消防逃生通道存在堵塞,楼道内感应灯也是不亮的,有些消防逃生指示牌不亮。二、小区电梯及公共场合监控系统一直不维护,不维修造成安全隐患如下:1、电梯发生故障无法查看电梯被困人员的情况,而且小区已经有发生电梯故障业主被困的情况。2、小区公共场合监控坏,如发生业主财产被盗及高空抛物无法查看完整的监控视频,况且小区有业主发生过家里财产被盗的情况。3、监控室值班人员经常不在岗,发生意外事件无法第一时间查看和进行处理。三、原告及业主多次反应被告服务没有按约定进行服务例如:原告及业主多次反应我们小区消防隐患被告人始终不理睬,惠阳消防大队多次对被告人下达消防整改书,住建局物业所张副所长带工作人员现场查看都表示触目惊心也要求被告人马上整改,业主委员管理会多次书面公告,可被告人一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视原告人生命安全是儿戏,综上所述在被告未达到消防合格以及小区公共场合监控未完善整改之前不得收取1.2/平米/月的物业费。四、关于原告及小区业主吃大便水的情况说明如下:2018年以来新城国际一楼协和药店周围开始向地面渗水,2019年渗水严重引起地面塌陷而且整个小区供应的自来水又黄又臭此事件多家媒体报道过。被告人置之不理,不采取任何措施和补救措施造成小区很多业主感染幽门螺旋杆菌,有检查报告单作为依据,如此丧失职业道德和毫无人性,无诚信的公司不仅不反思自己的行为至今还未向小区业主作出道歉和赔偿,还有什么资格收取管理费。五、由于被告种种的恶劣行为,被告没有按约定进行服务,原告认为被告在违约的行为一直无法改善小区根据相关法律如下:1、根据物业法和服务协议要求,物业不按规定,服务不到位,物业和业主共同履行抗辩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这种种实质的行为,被告人已违约,没有提供服务。以及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性,没有服务就没有收费。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全体小区业主的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所请。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消防,证明:惠阳消防大队和政府机关部门到小区检查图片。图片是2019年至2021年之间的图片。二、小区公共监控,证明:电梯监控坏和监控摄像头坏的图片。电梯监控和公共区域的监控,到现在没有进行更换维修,业主被困电梯,无法通过监控知晓情况。三、物业服务问题,证明:内容涉及到卫生,安全管理等情況,有图片。证明被告物业管理不到位。四、业主吃大便水,证明:自来水管破裂让业主大便水和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况和媒体报道的图片。五、交费收据,证明:从2011年1月物业合同到期无视原告的诉求,到2018年10月的交费证明。我缴交了物业服务费。

被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诉请退还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费、不收取物业费,否定了前诉生效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答辩人因被答辩人长期欠缴物业费,已于2021年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答辩人缴交物业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答辩人应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交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并作出了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303民初2865号生效判决,判决被答辩人支付拖欠答辩人的新城国际2栋904房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2388.30元、水费389.80元、公用照明费593.50元、柴油分摊费29.60元,合计3401.2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答辩人逾期未履行,答辩人申请执行后由法院裁定执行。现被答辩人诉请退还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2388.30元以及诉请不缴纳物业费,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属于对同一事实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且被答辩人目前仍未缴纳2020年6月至今的物业费,严重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是维持社区物业正常运作的基础,其诉请不缴纳物业费将严重影响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仅侵害了答辩人的权益,也侵害了已缴纳物业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二、答辩人已经依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履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职责。答辩人依约对小区内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履行日常维修维护的职责,并安排有专人定时巡查,如存在业主反馈和巡查发现的问题,答辩人亦积极、及时进行整改完善,不存在被答辩人诉称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形。且答辩人就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曾在2020年10月份进行专项整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自行承担维修费用47619元,对灭火器、消防指示灯、应急灯、消防水代等设备进行更换;并将整改结果向当地惠阳区住建局、惠阳区街道办、惠阳区消防局部门提交《新城国际小区消防设备问题整改明细》报告,足以说明答辩人一直积极履行职责,对反馈问题整改完毕。关于监控问题,小区内的监控系统设备是原来开发商配套安装的,不属于高端设备,是模拟信号。自2012年投入使用至今,监控设备每天24小时运行,其作为本身的质量、技术局限性加上使用年限久、老化严重的问题,导致故障发生。答辩人在发现故障后,也多次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履行了对监控系统的日常维修维护的责任。且答辩人也曾向业主、业委会提出启动维修资金进行监控系统的更新改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未有结果。对于监控室的人员安排,答辩人设固定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制定值班表,安排人员按照值班表执行值班工作。三、答辩人已经对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属于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履行积极推动维修工作开展的职责。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监控系统的问题,均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并不属于日常的维修养护,是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答辩人已经积极就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工作,向业主、业委会申报使用维修资金。其中对消防设施的更新改造,答辩人早在2020年已经向业主、业委会提出启动维修资金申请,至今也一直为此事在努力,积极协调业委会、居委会、物业所、消防部门,但个别业委会人员,不予配合,坚决反对,导致至今无法启动维修流程,给我们的日常管理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对此,答辩人在2020年10月份以后至今,又投入近万元对相关消防和安防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没有向全体业主分摊收取。充分说明答辩人已经履行日常维修养护的职责,但超越日常维修养护范围外的,需要得到业主、业委会支持后启动维修资金开展相应工作。四、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小区供水符合标准要求,被答辩人诉称的“业主吃大便水”没有充分证据和事实依据。针对小区水质问题,答辩人委托了惠州市水质检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水质检测,其于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年12月24日等出具的多份《检测报告》中显示,新城国际小区的供水所检项目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答辩人就小区某业主发表的“业主吃大便水”言论已于2021年提起名誉权之诉,根据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303民初2220号,法院查明该业主在证明材料仅为新城国际小区位于协和药店旁地下主供水管道的开挖照片,并没有证据证明是所谓的“大便水”流入或注入主供水管道的情况下,在西子湖畔网站上发布对答辩人具有贬损性的“百合物业不作为,新城国际几百户业主吃了几年大便污水”的帖子,判决该发布业主在西子湖畔发布致歉声明,向答辩人赔礼道歉。现被答辩人在已有检测结果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仍诉称“业主吃大便水”,没有充分证据和事实依据,对答辩人名誉造成损害。综上所述,答辩人在被答辩人长期欠缴拒缴物业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形下,仍然依约向被答辩人提供物业服务。答辩人恳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被告营业信息,证明: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2021)粤1303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三、(2021)粤13民终96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证明:原被告间存在生效判决结果,前诉判决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生效判决结果的否定,构成重复诉讼。四、新城国际小区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检测报告;五、关于新城国际小区消防设施整改事项公告;六、消防设备应急物品申购单;七、消防日常维护整改工作图;八、惠州市惠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九、消防栓水压正常图片。证明:证明被告日常履行维修维护消防系统设施的工作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积极整改,承担相应费用。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积极向业主、业委会征询意见,努力推动维修资金启用以开展工作。十、2022年1-6月岗位值班表,证明:被告安排值班人员配置情况。十一、新城国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证明:被告为原告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被告按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十二、2019年4月30日惠州水质《检测报浩》;十三、2020年6月24日惠州水质《检测报浩》;十四、2020年12月25日惠州水质《检测报浩》;十五、2021年1月14日惠州水质《检测报浩》;十六、2021年8月14日惠州水质《检测报浩》;十七、2021年12月24日惠州水质《检测报浩》。证明:小区供水所检项目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存在业主吃大便水的情况。十八、(2021)粤1303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新城国际小区业主无证据证明所谓的“大便水”情况下,在西子湖畔网站上发布对我司具有贬损性的帖子,经由法院判令向我司赔礼道歉。十九、执行款划拨到账银行回单;二十、(2022)粤1303执21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证明:原告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物业管理费用,由法院判令支付划拨至被告账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祥是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金惠大道新城国际小区2栋904房业主,被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新城国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刘x祥曾以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未达到标准为由,拒绝缴交2018年11月起的物业服务费用,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于2021年提起诉讼,诉请刘x祥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支付违约金,本院审理后作出(2021)粤1303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判决刘x祥支付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水费、公用照明费、柴油分摊费等物业服务费用,驳回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刘x祥上诉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3民终9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由本院(2022)粤1303执2166号案件强制执行完毕。此次诉讼,原告刘x祥诉请被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整改完善不合格的消费设施并经过消防部门的检查后公示、完善监控系统及监控室值班人员配置、对业主吃大便水作出书面道歉和精神损失赔偿、整改完毕之前不得收取物业费用、并退回原告已被执行的物业费用。被告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认为已履行维护和监控职责、小区供水符合要求,对设备老旧问题,曾向业主和业委会提出启动维修资金进行更新改造但未有结果,原告对已被执行的物业费用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案经审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诉请的内容,包含涉及公共利益部分和个人利益部分,属于公共利益的整改完善消费设施、完善监控系统及监控室值班人员配置、整改完毕之前不得收取物业费用等,涉及公用设施用途,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提供合理可行的方案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属于全体业主的共同权利,任何一个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原告未取得全体业主的授权,未取得资格代表全体业主向被告主张权利,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予以驳回。对原告主张的业主吃大便水作出书面道歉和精神损失赔偿问题,原告仅能在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发生的事实对自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事实的真实发生使自己受到损害,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退还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用的问题,该费用的缴交已由本院作出判决并已强制执行,原告再次提出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已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祥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x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 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泽鑫

书记员  张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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