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要求小区物业公布哪些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03民初4053号

原告:戴x明,女,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蓝x婷,女,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罗x,女,汉族,1987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戴x明诉被告蓝x婷、罗x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明、被告蓝x婷、罗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如实打印预交物业管理费、管道费共管账户银行流水,向业主公示小区共管账户收支财务信息,对于不符合支出的款项及挪用部分无条件退还。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相关的费用。事实和理由:1、2019年4月,百万花城业主群,发布关于请物业管理公司预交2400元管理费及维修小区排水管道费600元的通知,并公布了户名:罗x;开户行:广发行银行卡号:×××86作为为收款账号。据我们所知,为蓝x婷,罗x共管账号。按照他们的统计,共有412户业主,共计转账金额达¥1236000元,不含零散转入该帐户的600元的管道费。但是,我们从没有见过,公布过该账户的银行流水、收支明细、财务状况。在业主再三要求下,2021年3月5日,他们公布了四页银行流水,但是,余额明显无法衔接,内容明显缺失,银行流水不完整。2、对于惠阳法院转发的两人提供的扫描件及资金去向的解释,我们业主不能接受,原因有二:A.流水依然是两人分别打印,不是正常的序时流水,没有体现利息收入,要求打印完整的序时的流水;B、我们业主群一直被告知,不足的管道费是欠小别的,现在,两位被告又说其中的14万,是由另外一个开发商和业主共同监管的尾款帐户支付的,既然尾款帐户有钱,本应由开发商的共管房款支付的管道费,为什么要我们业主来出钱支付?几十万的工程,从未提供过合法的纳税发票,我们业主有理由怀疑,那个工程款,已经由开商商绿化尾款全部支付了,并且发票入了那个房款尾款的帐,而我们业主的钱,被转帐给了一个叫叶丽珊¥210350元人民币的钱,被业主代表团队贪污了。并且,合同金额为¥440000,合同中第6页“2019年11月19日前,甲方已累计支付。.。.。.。¥24万元整。”和帐户付出的金额不符,而目前按被告提供的金额¥210350元。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义务,公示共管账户自开户之日起的完整的银行流水,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发票复印件以及完整的付款记录(包括从尾款共管帐户付出的管道费付款凭证复印件,证明是否与合同及被告所述的付款金额相符)。并追索不合法、不合理支出的款项。如有贪污及挪用事实及对应的金额,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以维护我们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原告戴x明为其诉请提供的证据有:1.合同收款方名称;2.合同总金额44万;3.首次付款金额;4.银行流水没有利息内容。证明内容详见证据清单。

被告蓝x婷、罗x辩称:对于本次事件起因是由于戴x明未经任何查证情况下,污蔑罗x与蓝x婷提供的银行流水为假,罗x明确表示愿意配合打流水,但要求只要流水为真,戴x明道歉,但对方玩文字游戏,加上大部分邻居支持不予理睬对方的无理导致的。

被告蓝x婷、罗x为其答辩提交如下证据:1.业主群公示截图;2.罗x与蓝x婷联名账户流水补充说明;3.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4.银行流水复印件;5.本人身份证影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百万花城为规范管理、维修小区排水管道,业主将2400元管理费及维修小区排水管道600元汇至罗x账户(广发行银行卡号:×××86),作为收款账户用于小区的统一支出。

2019年11月19日,发包人甲方: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承包人乙方惠州市泉源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百万花城一期红外线临时雨水工程按现状含税包干总造价¥440000元。现合同已履行完毕,因原告戴x明不认可被告蓝x婷及罗x在小区张贴公布的银行流水,故诉至本院。

庭审时,原、被告确认:在此之前被告戴海婷、罗x曾在业主群中公示了银行流水,但当时原告戴x明并未在小区群内。

本院认为,本案为业主知情权纠纷。关于共管账户的银行流水、财务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故原告诉请被告蓝x婷、罗x公布共管账户银行流水、共管账户收支财务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蓝x婷、罗x并非未向小区业主公布共管账户流水,而是公布时原告戴x明并未在业主群内。现原告戴x明提起诉讼,两被告已在举证期内提交了共管账户(账号:×××86,户名:罗x)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银行流水,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据此,驳回原告对于公布共管账户银行流水的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诉请两被告退回不符合支出的款项及挪用部分。该部分诉讼请求不明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戴x明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蓝x婷、罗x负担。

被告蓝x婷、罗x应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缴交,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家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涂 程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