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同居关系结束后的财产?

最近接到好几次关于同居关系析产事宜的咨询。想想后总觉得应该写点什么?那就同居关系析产提出自己浅浅的见解。

所谓的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的名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一种关系。

此时的同居关系不能与事实婚姻混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按婚姻关系处理,若在案件受理前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近几年来,随着大家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已经非常接近甚至等同。在常人的观念里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的唯一区别为有无那两页纸——结婚证。也正是这样,现实中同居关系的析产案件也变得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复杂。

若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财产的产权认定和分割相对容易。除《婚姻法》第18条所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共同的处分权。且婚姻关系的析产在财产分割方式上亦较为简单,大多数人也能接受财产分割的结果。

反而,同居关系的所涉及的财产则是以财产的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在认定和分割问题的处理上强调的是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8条、10条规定的可知,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也就是说,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必然为共同财产。

若要认定在同居关系期间所涉及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则需要证明双方之间的对财产取得的共同性。否则将会失去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与婚姻关系的共同财产的认定有质的区别,婚姻关系注重的是身份而非共同性。因此主张同居关系所涉及的财产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将会负有举证证明在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共同性的举证责任。

针对同居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应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主流观点。
观点一认为,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从行为方式和表现形式都可以看出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并无较大的区别,尤其是同居时间长并育有子女的情况下,其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基本没区别,针对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
观点二则认为,对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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