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法院:物业管理费3‰违约金过高,应以0.05%为宜

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中,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其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本院的审判实践,调整为以应缴费用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为宜。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民初875号

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康汇花园秋怡楼五B号房。

法定代表人:廖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景波,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汪海涛,男,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诉被告汪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景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海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528.17元以及欠缴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1月30日,违约金为8679.53元,该违约金应计至被告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公摊水电费707.13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合计人民币14914.83元(暂计)。

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30日,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圳公司”)将坐落于惠州市大亚湾龙光城南片区的42栋2单元3106房交付给被告,原告于同月接受东圳公司的委托正式接管龙光城小区并开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后又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43元、独栋别墅每月每平方3.80元、联排别墅每月每平方3元、商用及办公每月每平方3元,业主应该在每月20日前向原告缴纳当月物业服务费,如有逾期,逾期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标准缴纳违约金。此外,还约定由原告代为抄表、代收代缴水费、电费及收取公共水电分摊费等。涉案房产为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104.48平方米,根据物业协议的约定,被告每月应交纳物业服务费149.41元,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被告就未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等各项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缴清各项费用。

被告汪海涛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汪海涛购买位于惠州××西区西南大道××龙光××单元××房,被告在2014年5月10日办理入伙手续,并于入伙当时与原告签订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将建筑面积为104.48平方米的住宅委托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上述房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自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楼之日起开始计收,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3元,每月20日前缴纳。被告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所欠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滞纳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14年12月开始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至2017年12月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5528元(1.43元平方米×104.48平方米×37个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汪海涛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公告刊登在2018年5月8日《人民法院报》G9版。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作为涉案物业的管理方,履行了对涉案物业的管理及维护义务,被告应当按时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请求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其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本院的审判实践,调整为以应缴费用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为宜。物业管理费每月20日前支付,故每月所欠管理费的违约金应从21日起,以14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摊水电费的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公摊水电费多少,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海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支付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5528元及违约金(每月所欠管理费的违约金从当月21日起,以149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6元,由被告汪海涛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湘元

审判员  薛银标

审判员  刘丽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宋煜珍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