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房地产律师:口头购房约定不明后将房屋出卖需返还定金

惠阳法院审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 (2016)粤1303民初3508号 】中, 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商品房预约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交付10000元定金,用以购买被告负责销售的东岸公馆X-XXXX号房。原告与被告未就此签订书面协议。其后,被告以原告未交付剩余购房款为由将上述房屋卖于他人。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未果 。遂有此纠纷。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民初3508号

原告:谢翼丰,男,汉族,1990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深圳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南路中深花园A座29楼09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明。

原告谢翼丰诉被告深圳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翼丰、被告法定代表人马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深圳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以及误工费、交通费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交给被告10000元购房定金后,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认购书、购房合同、未约定交首付期限)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定的房又卖给了他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一份收款收据为证。

被告深圳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首先,这件事情发生在4月9日,目前是12月14日,诉讼提起时间是10月31日。原告看中了我们销售的房产,交了定金10000元,当初约定7天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手续,当时要求交付的定金是3万元,他只交了10000元。他说钱不够,我们同意晚一点交。但是对方一直未交,我们不可能继续等待对方筹钱,对方是违约的。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商品房预约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交付10000元定金,用以购买被告负责销售的东岸公馆X-XXXX号房。原告与被告未就此签订书面协议。其后,被告以原告未交付剩余购房款为由将上述房屋卖于他人。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未果,遂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双方未就购房款的支付期限等达成书面协议,无法证明原告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被告抗辩因原告未按时交付款项无须返还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该项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0000元给原告谢翼丰。

受理费38元,由被告深圳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家标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雪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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