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条件房屋交付的影响

按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格式条款: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其他。
许多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都不知验收标准的差别,对购房者权利义务将产生实质性影响。惠阳(大亚湾)房地产律师从法律方面解释验收条件的法律解释,供购房者参考,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建议选择“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或者“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这两个验收标准比较有力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定义的理解。
1、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2、开发商称已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等文件,无法替代《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属于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延期交楼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适时通过法律手段追索延期交楼违约金。
二、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定义的理解。
指对整个小区包括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的整体验收。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4、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5、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三、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定义的理解。
指开发商将小区开发分为若干期,每期结束后,按期进行综合验收,该验收与小区综合验收的区别为:小区综合验收中所有的项目必须完成,而分期综合验收只要求仅供该期住户使用的项目完成,而不要求供整个小区住户使用的项目。
四、其他(可能表述为经主体验收合格)定义的理解。
对于选择“其他”的,开发商可能表示为“经主体验收合格”。但,主体验收合格和竣工验收合格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体验收是建筑工程分部分项验收中的一环,主体验收指结构封顶(外墙装修和内墙抹灰均未进行)时由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四方单位自行组织的阶段性验收,即尚未竣工,所以主体验收合格依法不能做为房屋“交付”的标准。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可见,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最起码的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已经竣工,但未验收合格之前,是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样才具备交付房屋的最基本条件,才能保证按期向购房者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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