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或遗赠需进行公证

申请房屋法定继承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哪些业务可以合并办理登记? 惠阳(大亚湾)房地产律师温馨提示: 新实施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房屋继承或遗赠需进行公证。
新实施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房屋产权登记做了具体化的规定。今年6月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规程》正式实施。《规程》实施前,想要为房屋办一张“身份证”不仅手续繁杂,而且申请材料要求未能明细化,让办理登记业务的市民往往一头雾水。《规程》实施后,对房地产登记需要哪些条件、准备哪些材料进行了明细化。
根据《规程》,当事人申请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登记时,提交房屋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即可办理。此外,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手续,包括以抵押贷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继承人将自己的房地产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继承、转让等转移登记等7种情形都可以合并办理登记。
 
法律链接: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其法律特征有:①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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