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分析

惠阳房地产律师按:惠阳、大亚湾当年的房地产热,当年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以经商,加之当年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所以至今遗留了大量的历史问题。本案有一定的标本意义。惠阳房地产律师邱文峰将本判决书的裁判要旨分析如下:
1、本案属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本案中,涉案土地至起诉前转让方即被告尚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故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2、根据双方的过错,应由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购地款270万元及利息(以购地款5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1992年4月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购地款5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1992年5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购地款12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1992年6月2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购地款5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1992年7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3、诉讼费的承担。本案受理费46900元由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外经发展总公司承担。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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