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为什么难于成立

(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以下简称业委会。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有特例,《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5—-17名委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相对于村委会、居委会这样的基层自治组织,业委会面临的阻力为何如此之大?我分析,无论从公民民主自治的意识上,还是从政府对待业委会的态度上,抑或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势力抗衡上,都形成了合力包围之势。尽管业委会这一社区自治组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全体业主的利益,然而从国人的心理看来,很难超脱自身的利益。所以,以大家利益为出发点的事情,往往因为权利、责任分担而越发弱化,最终所谓的业委会只能不了了之。
中国俗语有说:一个中国人是条龙,一群中国人是条虫。可以看出,中国人协同能力、团队精神之差。多数人心怀鬼胎,所以像业委会这样对大家都有益的事情反而很难推行下去。那么,除了业主自身觉悟不够和人心不齐,不足以使业委会成立起来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原因呢?——答案是肯定的,业委会成立难并不仅仅是因为业主自身的觉悟不够高,相反现实生活中,很多热心业主积极创设业委会。那么,目前在大部分城市,造成业委会成立难的原因在哪里呢?
或许,政府部门的阻挠是各种阻力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很多人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公民通过自我选举,自我治理,这一方式,不仅减少了社会矛盾,并且帮助政府解决了纠纷,为何还会遭到政府却不领情?这源于政府对民众的不信任,顾虑难实现政府对民众的有效监管。当然,并不仅仅是政府不信任公民,更多的是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那么除了政府的阻挠之外,还有什么原因把业委会扼杀在摇篮之中呢?此时不得不提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这两大主体。有时候,这两者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相反,很有可能是“一家人”,即物业公司多是在开发商的操纵之下得以成立的。如果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附佣,自然,物业公司是不会站在业主角度考虑问题,这样业委会的成立就会面临这两大主体的强大阻力。依据现今的物业管理法规,业委会的成立是需要开发商的配合的,大家在购房时就要签订一个前期物业管理,比如该小区入住业主的户数 、公摊面积等信息,应从开发商处获悉。然而,现实中,即使小区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这些信息,而开发商多半不予理睬,业主也缺少应对之策。因而,如果想让业委会能够很有效地成立,相应的物业方面法规应当做出调整。如尽量减少对业委会成立程序上的限制,对开发商不积极配合的行为,制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等。
也许,业主会想,开发商、物业公司为何不配合业委会的成立呢?这源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摊部分等业主利益的一种(习惯性)过度掠夺。绿地、会所、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电梯、配套幼稚园等等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然而开发商占为已有,或将赚取的利益收归自己。正是为了防止业主组成强大的业委会组织来与自己抗衡,物业公司对业委会的成立往往施加各种阻挠,这也造成业委会成立之初就面临难产的重要原因。
业委会成立之难,或许有个清晰的解释了。那么,现实生活中,业主们又遭受着物业公司哪些侵害呢?
一、物业管理费。这是物业纠纷中最为常见,也是实务中物业诉讼中经常遇到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很多小区,甚至一些高档小区,都存在物业费用高而物业服务很差的情况,这种差服务与高收费严重不匹配的情况,往往是很多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所在。最终久拖不交,物业公司往往选择诉讼的方式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法院也往往会判业主交纳。此外,单个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抗衡在力量上也是难以匹敌的,因而这也凸显了成立业委会的必要性。因为作为物业公司的选聘者——业委会,当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时,是享有解聘物业公司,另聘其他物业公司的权利的。如果小区连业委会都没有,这样的法定解除权只能是一纸空文了。
二、公共面积的收益分配。公摊面积收益在现实中被物业公司侵占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按照现有法律,这一部分的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这部分的收益具体包括:会所出租的收入,电梯广告、外墙广告的收益,绿地出租的收益等等。此外,很多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存在着被盗用的情况。很多物业在维修设备时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做假账、多报账的可能套取公共维修基金,最终造成维修基金被滥用,这同样是对公共费用的一种掠夺。
三、关于停车位和人防工程。占用公共道路部分的停车位,开发商是不能向业主收取费用的,然而现实中开发商对该部分收费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让人觉得更不可思议的是,很多基于公众利益的人防工程被开发商作为停车库出租,这显然是违反规划部门的相关法规的。
四、小区管理混乱,失窃严重。如是失窃,业主报案,后面物业管理诉讼索赔,法院多以没有证据证明失窃为由判原告败诉。就是认定失窃,也按30——50%左右承担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是大势所趋。当业主权利遭受侵害时,我们希望政府能够站在支持的角度,对业委会的成立、运作进行支持,这对于政府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减少社会矛盾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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