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首付款还要成被告

惠州市大亚湾房地产律师:
2013年11月28日,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钱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一、物业情况,该物业为位于大亚湾区某某366-4号某某第2幢25单元03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32.10平方米,总价款为124500元;二、付款方式,被告采用按揭贷款形式支付合同价款,即2013年11月28日向原告支付首期款39500元,余款85000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三、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逾期付款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如逾期超过9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原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首期款26500元及其他款项3329元,原告代收取被告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1926元及契税1245元。2014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声明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因本人身患重病,无正常工作能力亦无经济来源,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经考虑自愿放弃合同权利,已经支付的33000元现金一同放弃。该声明书经湖南省衡东县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湘衡东字第91号。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6号案例,既然购房者都说没法再付款,先付的钱全部送给开发商了,为什么还要法院判决,大亚湾房地产律师邱文峰告诉大家:因为要过户的原因——要解除预告登记或办理房产证过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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