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 物业公司应担责任

案例回放:温先生是惠州某楼盘的业主,2010年6月2日晚于往常一样将自己价值20万左右的新车停放在自家小区楼下的免费露天停车场上。次日早上发现车辆被盗,温先生马上通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后来,调取了物业公司的所有摄像记录,发现车辆是在凌晨1:00左右被盗,做案时间大概10分钟左右,当时物业公司保安私自脱岗,没有注意到盗窃行为的发生。

保险公司查明情况后,依据与温先生的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了温先生15万元左右的保险赔付。但,物业公司称自己未收取任何停车费,不负车辆的保管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温先生被物业公司拒绝赔偿后,向律师咨询赔偿事宜。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张云流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由两个关键因素决定:

①免费停车场是否属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区域;

②温先生是否已支付了相应的车辆保管费。

经查双方《物业管理合同》及物业公司公示的物业管理区域,免费停车场属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区域。

但,温先生似乎没有支付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拒赔的理由也似乎成立。张律师认为依据《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在物业公司没有明确车辆保管费不包括在“物业服务成本或者服务支出”内,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温先生按张律师的建议与物业公司沟通后,物业公司经综合考虑,主动承担了3万元左右的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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