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断供银行扣开发商款,大亚湾法院支持解除合同

       案情介绍: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4月19日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园第10幢五单元1803号房,建筑面积178.45平方米,合同价款664583元,双方约定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被告于2009年4月19日支付首期款199583元,余款465000元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原告应于20009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被告。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了购房首期款199583元,并就余款465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办理了银行按揭。同时被告依约交付了涉案商品房。后被告于2011年7月开始怠于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揭行遂从原告履约保证金账户中扣款,截至2013年9月30日共计扣款87652.1元。同时,工行惠州大亚湾支行向我院起诉原、被告,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案件审理后,我院(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阳**欠付银行按揭款本金327308.5元、律师费18057元、诉讼费6988元、共计352353.5元,并判令解除上述借款/担保合同。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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