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产应取得夫妻共同同意

   张某与陈某为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办理房屋权证时,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妻子陈某一人。2010年陈某与第三方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依约定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而后陈某以签订合同未经其夫张某同意为由,拒绝房屋过户手续,并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有效,并要求判决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意见:该房屋系夫妻婚后购买,属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由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在陈某与王某进行房屋交易时,第三人王某对该房屋是否为张某与陈某共同财产并不知情,应当认定第三人王某为善意第三人,但由于本案中,王某没有完成过户手续,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合同属无效合同,陈某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赔偿合同无效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律师提示:如果二手房的出卖人为已婚人士,且房产证上仅为一人的名字,则购房者要特别注意,该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好是要求出卖人的配偶出具该不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声明,或书面同意出售该房并委托出卖人办理一切交易手续,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如果出卖人或者配偶不同意出示,则最好约定大部分的房在产权过户后支付,因为在过户前如果出现诉讼纠纷,则一般会认定合同无效,所交房款是不否能全部收回存在风险;而吸胡在过户后,法院才有可能依据善意取得的原则将房屋判决归购房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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