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二手房转移登记须知(2014年9月修订)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和换领新的《房地产权证》,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惠州市惠阳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证或产权权属证明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个人自建房、整栋楼或已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分户的需提供;如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须先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二手房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或监管证明;
五、《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
六、身份证明证件及复印件;
七、同意出售证明(属个人房产转让的不用提交此证明):
1、区属国有集体单位房产转让的需提交惠州市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2、区外国有集体单位房产转让的须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书面同意;
3、合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房产转让的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八、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二联);
九、契税完税证(第四联);
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1、属法院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出具已生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等;
  2、属破产企业出售房地产的,出具法院判决破产的文件、法院判决成立清算组的文件及清算小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十一、《拍卖成交确认书》(属房地产拍卖过户的需提供);
十二、《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或《房产面积测绘成果证明》;
十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属集体土地上房屋需提供);
十四、户口簿(复印件)及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属集体土地上房屋需提供);
十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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