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大会(委员会)的大概流程如下:
1、提出成立业主大会。
20%以上业主联名或者已交付使用建筑面积50%以上的,单个业主以上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2、业主大会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4、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其中一个职能: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