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2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花园第11幢3单元1702号房,建筑面积76.86平方米,合同价款472688元,采用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即被告于2012年7月17日支付首期款142688元,余款33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原告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被告,双方还就各自的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首期款142688元,原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告购房款95000元后,未再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