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代理律师:土地使用权过户可诉到法院确认

   惠阳土地使用权纠纷代理律师:本案案情为:2011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XX镇XX村XX村道办的10000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府国用(2009)字第130219200XX号)中的4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该4000平方米用地的座标为:X50409.932/Y51256.217;X50365.092/Y51243.031;X50384.272/Y51343.480;X50344.749/Y51331.943);转让价格为300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120万元;被告负责办理过户手续,过户税费由原告承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1年4月18日以转帐方式将转让款120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但被告至今仍未将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其转让行为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未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惠州市财兴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没有意见。
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惠州市正泰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财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惠州市财兴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惠州市正泰药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惠州市惠城区XX镇XX村XX村道边4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惠州市正泰药业有限公司名下,该4000平方米国有土地坐标点:X50409.932/Y51256.217;X50365.092/Y51243.031;X50384.272/Y51343.480;X50344.749/Y51331.94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惠府国用(2009)字第130219200XX号。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7800元,由被告惠州市财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惠阳土地使用权纠纷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可能是过户遇到一定的困难,律师试图通过法院判决进行“曲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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