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未支付货款。2018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条一份》,写明:本人在刘**(惠州大亚湾*钻装饰工程部)处赊购水泥、沙等材料,截止2018年1月8日,共欠货款5000元,双方已核实无误,特立此据。2018年4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3000元,尚欠原告2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诉本院。
【大亚湾法院裁判要点】被告拖欠原告惠州大亚湾*钻装饰工程部的货款2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法本院应当予以认定。原告提诉请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000元,依法本院应当予以支持。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391民初3**0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钻装饰工程部,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经营者:刘**,女,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惠州大亚湾*钻装饰工程部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钻装饰工程部的经营者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原告惠州大亚湾*钻装饰工程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接室内装修工程时期,2017年期间,共从原告处赊欠材料(水泥、沙、砖)合计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18年4月16日微信转账3000元后,余款2000元一直催要无果,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未支付货款。2018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条一份》,写明:本人在刘**(惠州大亚湾*钻装饰工程部)处赊购水泥、沙等材料,截止2018年1月8日,共欠货款5000元,双方已核实无误,特立此据。
2018年4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3000元,尚欠原告2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诉本院。
本院判决的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惠州大亚湾*钻装饰工程部的货款2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法本院应当予以认定。原告提诉请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000元,依法本院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钻装饰工程部支付货款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学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连楚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