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申请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一、申请住房保障基本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惠阳城镇居民户籍;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惠阳区2012年城镇中等偏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为13368元,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为723元/人/月);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产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条上款第1目、第2目条件的年满30周岁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人士,可以独立申请公租房。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惠阳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3、申请前在本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就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区的城镇居住证;
  2、在本区城镇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含2年),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就业单位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含2年);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区无房产。

注:其他条件按惠州市规定。

二、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1、申请。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公租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时,申请人应根据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的公租房项目地点和建设方案,进行需求登记。
  2、初审及公示。社区居委会或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基本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居住房号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送区民政部门审核。
  3、审核。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转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4、公示及登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审核结果在住房保障管理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期满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予以登记,并在区政府及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媒体公告登记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5、轮候。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申请登记分类,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轮候的顺序。持有本区《低保证》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应予以重点保障。在解决低保等重点家庭住房困难后,应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后,应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住房问题,房源充足时可兼顾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同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员,或属单亲母亲家庭的,在配租时应予优先轮候。具体优先顺序如下:
  (1)持有本区《低保证》、重点优抚对象等的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家庭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家庭属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
  (5)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
  已轮候到位的家庭,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弃本次选房机会,选择继续轮候的,保留原排序号,优先进入下一轮选房。连续2次放弃选房资格的,取消轮候资格,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6、选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进行选房。选取房号后应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未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7、签订合同。签署《选房确认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租房承租合同,缴交规定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承租合同,或不缴交规定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

1、申请审批表和收入核定证明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4、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如夫妻其中一方户口不在申请人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材料;

6、特殊家庭情况认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重残证明;(2)有患重大病的,需提供二甲医院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3)承租危房家庭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证明;(4)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的,需提供优抚证件或低保证件;(5) 先进工作者,需提供省级以上的表彰证书(不属于特殊家庭的,不需提供第6项材料)。

上述材料如无法收取原件的,需查验原件。复印件应采用A4纸,可正反两面复印;如有需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必要的印证材料。

四、配租时间安排

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两次房源配租,时间安排如下: 

1、申请阶段:(每年上半年1-4月份、下半年7-10月份)由各城镇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在区住建局网站上公示房源;

2、审核和公示阶段:(每年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1月份)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材料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3、分配阶段:(每年上半年6月份、下半年12月份)组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到实地看房,然后公开摇号再排序轮候,最后选房确认和签订合同。

五、住房保障类别、现有房源及租金标准

1、类别: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

2、房源及租金标准:

(1)庄士花园项目65套(已分配入住12套,剩余53套可分配),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月;

(2)尚峰假日公馆100套(已分配11套,剩余89套可分配),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

六、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
  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公租房租金补助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按月补助。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承租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的,按照单套实际承租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算)按月补助。
  公租房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8%支付;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支付;
  (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低收入标准线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含3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70%支付;
  (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不含30%)至40%(含4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60%支付;
  (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含40%)至50%(含5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支付;
  (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不含50%)至60%(含6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40%支付。

六、其他情况说明

1、申请人应当符合我区住房保障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户主。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的除外)。

2、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实行家庭全员实名制。一般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如: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

3、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须提供其单位出具的住房、收入证明。

4、惠阳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包括全区8个街镇和1个经济开发区,共25个社区居委会。

5、住房保障对象每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6、有关表格资料下载或其他住房保障详情可登录区住建局网站(http://ghjs.huiyang.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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