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为履行职能交易房屋调查天数应从逾期天数中扣除

大亚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为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大亚湾西区××大道西××时尚岛花园××单元××房,房款为4**206元;被告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对2017年2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017)粤1391民初2**2号案件已判决确认,对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3月21日共82天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被告应按原裁判的计算标准继续支付,但合同签订后,办证程序中新增加土地权籍调查项目,此项工作非被告所能控制,属行政职能部门掌握,此段时间应予以扣除,参照同楼盘同栋大权籍调查时间为4天,在首次诉讼中未扣除,在本次诉讼中应予扣除,因此,逾期办证违约金时间应为78天,具体数额为6196元(4**206元×78天×6%/年÷365天/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民初2**8号

原告:方**,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诉被告惠州市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银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被告惠州市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7546元(以房款总价为基数,按6%的年利率计算,从2017年12月29日起算,现暂计至2018年4月3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为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西区××大道××号名为时尚岛花园的商品房,具体项目为:13栋1单元2205号房,房款总价为4**20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交清了被告首期款,并支付了房屋总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7546元。

被告惠州市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请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对于未能及时缴纳代收的办证费用的业主,不论是按照交易惯例还是合同约定,逾期办证责任都应由其自己承担。三、对于及时缴纳代收办证费的业主,即便要计算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原告计算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截止日期错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为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大亚湾西区××大道西××时尚岛花园××单元××房,房款为4**206元;被告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关于产权登记,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前付清房款4**206元,原告于20**年2月2日收楼。被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所需资料。

另查明,广*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粤139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和广*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2月2日起至(2017)粤1391民初2**2号案件的第一次庭审之日止,即2017年12月28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付房款4**2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而庭审后,即2017年12月28日后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因涉案房屋未验收备案在(2017)粤1391民初2**2号和(2018)粤13民终3**8号案中未判处。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逾期办证的截止日期及计算时间问题。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涉案商品房于20**年2月2日交付,被告应于2017年2月2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直至2018年3月21日被告才完成向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所需资料,故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资料备案之日,即2018年3月21日。对2017年2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017)粤1391民初2**2号案件已判决确认,对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3月21日共82天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被告应按原裁判的计算标准继续支付,但合同签订后,办证程序中新增加土地权籍调查项目,此项工作非被告所能控制,属行政职能部门掌握,此段时间应予以扣除,参照同楼盘同栋大权籍调查时间为4天,在首次诉讼中未扣除,在本次诉讼中应予扣除,因此,逾期办证违约金时间应为78天,具体数额为6196元(4**206元×78天×6%/年÷365天/年)。被告辩称,因原告迟交齐办证材料或未缴纳、迟缴办证费用,而导致逾期办证,逾期办证应归责于原告,但按交易习惯,被告应通知原告提交办证所需资料或缴纳办证费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知原告提交资料或缴纳办证费用而原告逾期提交或缴纳导致逾期办证,因此,主张原告自行承担逾期办证责任的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196元;

二、驳回原告方**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惠州市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煜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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