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应主动通知购房者及时提交办证资料及缴纳费用

大亚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认为,被告辩称因原告未缴纳或迟缴办证费用,而导致逾期办证,逾期办证应归责于原告,但按交易习惯,被告应通知原告提交办证所需资料或交费,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知原告提交资料或交费而原告逾期提交而导致,因此,主张因原告自行承担逾期办证责任的辩解未获得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可、采纳。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粤1391民初2**0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87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进港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苏*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惠州市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实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游**到庭,被告原委托代理人蓝*、李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8048元(以房款总价为基数,按6%的年利率计算,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4月3日,共计95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西区××大道××号名为时*岛花园的商品房,具体项目为:15栋1单元701号房,房款总价为51535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交清了被告首期款,并支付了房屋总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8048元。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太*实业公司辩称:一、原告请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对于未能及时缴纳代收的办证费用的业主,不论是按照交易惯例还是合同约定,逾期办证责任都应由其自己承担。三、对于及时缴纳代收办证费的业主,即便要计算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原告计算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截止日期错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为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大亚湾西区××大道西××时*岛花园××单元××房,房款为515355元;被告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关于产权登记,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日前付清房款515355元,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收楼。被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所需资料。

另查明,广*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粤139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和广*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民终3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粤1391民初2*7号案件的第一次庭审之日止,即2017年12月28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25669元,违约金以已付房款5153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而庭审后即2017年12月29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因涉案房屋未验收备案在(2017)粤1391民初2*7号和(2018)粤13民终3883号案中未判处。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逾期办证的截止日期及计算时间问题。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涉案商品房于2016年2月28日交付,被告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直至2018年3月21日被告才完成向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所需资料,故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资料备案之日,即2018年3月21日。对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017)粤1391民初2*7号案件已判决确认,对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3月21日共82天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被告应按原计算标准继续支付,但合同签订后,办证程序中新增加土地权籍调查项目,此项工作非被告所能控制,属行政职能部门掌握,此段时间应予以扣除,参照同楼盘同栋大权籍调查时间为4天,在首次诉讼中未扣除,在本次诉讼中应予扣除,因此,逾期办证违约金时间应为78天,具体数额为6608元(515355元×78天×6%/年÷365天/年)。被告辩称,因原告未缴纳或迟缴办证费用,而导致逾期办证,逾期办证应归责于原告,但按交易习惯,被告应通知原告提交办证所需资料或交费,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知原告提交资料或交费而原告逾期提交而导致,因此,主张因原告自行承担逾期办证责任的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608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惠州市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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