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2016年公布了最新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有效期四年。

1、使用说明如下: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三、《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原类别档次水平与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不一致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原类别档次水平执行。

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七、《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八、《标准》及《分类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

《标准》实施之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征地报批手续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标准》实施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准》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

2、具体标准与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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