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业主,你是否清楚房屋质量与物业管理的区别?

在众多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许多业主搞不清楚物业管理的内容,认为只要是自己的房子出了问题就拒交物业管理费,导致最后双方僵持不下,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已向法院起诉主张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及缴纳违约金,那么知晓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对于我们是否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物业管理服务主要是指物业公司为了保持物业和公共设施完好、公共秩序良好、物业使用安全、环境整洁优美,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活动,服务可分为五大类:

1、综合服务,比如受理住户的咨询、处理公共性的事务和组织、投诉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等。

2、小区的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包括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3、绿化养护,物业也会有专业人员为小区进行绿化养护管理。

4、保洁服务,主要是通过健全的保洁制度,保持小区的清洁卫生。

5、还可以协助公共秩序,管理内容包括专人安全巡逻、站岗值守等,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有效管理,引导车辆有序的通行、停放等各方面。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1391民初121号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当中,被告就是提出了不当的抗辩理由被法院依法驳回。被告提出客厅墙面不平、门禁卡少了、换门等问题属房屋交付问题,不能成为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抗辩,不予采纳。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民初121号

原告: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杨移民新区新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勇。

委托代理人:皮建彪,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强,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皮建彪,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具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为大亚湾石化大道秋谷康城11栋二单元903房业主。2013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至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合同约定:被告按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时间为当月28日前,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被告所有的物业面积为101.85平方米,按约定被告应向原告缴纳其自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866.56元、公摊用电费1056.05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缴纳,产生滞纳金2514.35元。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其缴费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授权委托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通过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告被告及时缴纳其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但被告仍拒绝履行其缴费义务。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其自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5866.56元、公摊水电费1056.05元及滞纳金2514.3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436.9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原告营业执照、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房屋设备移交验收记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欠费明细、律师函、邮政EMS快递单据以及快递详细投递情况拟证明其诉称事实。

被告张某辩称,一、客厅墙面不平;二、门禁卡少了一个;三、邻居的鞋架堵了被告家门口;四、曾经换过一次门没有经过被告同意;五、房屋里面有一堆砖头没有清理;如果原告把以上问题解决后被告就缴纳管理费。

被告向法庭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其辩称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系惠州大亚湾石化大道秋谷康城花园11栋二单元903号房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101.85平方米,2013年8月3日,被告办理收楼手续,并与原告签订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上述房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当月28日前支付,公共使用及损耗水电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分摊,被告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合同期限至该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之日止。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被告共欠原告物业管理费5866.56元(1.2元平方米月×101.85平方米×49个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房屋设备移交验收记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欠费明细、律师函、邮政EMS快递单据以及快递详细投递情况,被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作为涉案物业的管理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管理及服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从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5866.56元及两项费用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每月28日前支付,故每月所欠管理费的违约金应从28日的次日起,以119.72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至还清款项为止。原告主张被告应缴纳的自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公摊水电费1056.05元,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客厅墙面不平、门禁卡少了、换门等问题属房屋交付问题,不能成为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5866.56元及违约金(每月所欠管理费的违约金从28日的次日起,以119.72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付至还清款项为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秋谷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径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煜珍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