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双方对交房时间有分歧的以入伙通知书的为准

入伙通知书,是代表有资格去验房和领取钥匙,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1391民初1170号案件中,原告在2018年2月28日收到入伙通知书,此时应视为被告完成了实际交付。因此,大亚湾律师提醒各位买家,在收到开放商的入伙通知书时应及时对自己所购房屋进行查验,有问题可以及时提出沟通解决,不能沟通的问题也保存好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当然,不排除有很大一部分是投资性买家,觉得不去入伙或者没有在那里居住就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的利益,到时物业公司进行追讨还可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消费人群,最后得不偿失。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民初1170号

原告:陈辉,男,汉族,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琼,女,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海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9号中萃花城湾营销中心2楼2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荣,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辉、高琼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海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辉、高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人民币58241.88元412186元×3?×471天,自2017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止471天,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取得房屋全部验收合格文件且向原告出示全部验房证明文件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惠州××头××号,名称为“中萃香堤澜湾”1栋某号房屋。该合同第六条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412186元”;第九条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18年2月14日才向原告发出交楼通知书,但未向原告出示涉案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应视为不符合交付条件。至今,被告已延期交付房屋达471天。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交付符合条件的涉案房产,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被告惠州大亚湾海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房产已于2017年11月10日取得房屋测绘报告,于2018年2月14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因此,涉案房产在2018年2月14日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且被告已于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发出书面交楼通知书,涉案房产已完成交付且交付合法有效。原告依法无权因自身原因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至多也只能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2.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三的约定过分高于逾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酌定调整为日万分之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头××中××房,总价412186元,被告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被告逾期交付超过18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前原告付清了房款412186元,2018年2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入伙通知书,原告以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被告开发的“中萃香堤澜湾(1栋、2栋)”项目于2017年11月10日取得房屋测绘报告,2018年2月14日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逾期交楼的事实及逾期交楼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仅对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有争议,本案中,原告在2018年2月28日收到入伙通知书,此时应视为被告完成了实际交付,因此,违约金应当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止,以4121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具体数额为52430元(412186元×3?×424天)。原告请求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损失的相关证据,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大亚湾海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陈辉、高琼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430元;

二、驳回原告陈辉、高琼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原告陈辉、高琼负担63元,被告惠州大亚湾海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65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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