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日0.03%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1391民初1447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辩解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开发商提供给的格式条款,作为买受人的原告对此本身就是在处于弱势的情形下签署的,现出卖人要求将自己确定的违约金条款进行减少,对买受人来讲是极不公平的,故大亚湾区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此项请求。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民初1447号

原告:高武强,男,汉族,1984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董鸳鸳,女,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海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9号中萃花城湾营销中心2楼2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武强、董鸳鸳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海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武强、董鸳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武强、董鸳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人民币51085.32元361538元×3?×471天,自2017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止471天,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取得房屋全部验收合格文件并向原告出示全部验房证明文件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惠州××头××号,名称为“中萃香堤澜湾”2栋504号房屋。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61538元”;第九条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18年2月14日才向原告发出交楼通知书,但未向原告出示涉案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应视为不符合交付条件。至今,被告已延期交付房屋达471天。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交付符合条件的涉案房产,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被告惠州大亚湾海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房产已于2017年11月10日取得房产测绘报告,于2018年2月14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因此,涉案房产在2018年2月14日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且被告已于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发出书面《交楼通知书》,涉案房产已经完成交付且交付合法有效。原告依法无权因自身原因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至多也只能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2.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三的约定过分高于逾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酌定调整为日万分之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头××中××房,总价361538元,被告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应当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被告逾期交付超过18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自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前原告付清了房款361538元,2018年2月14日,被告通知原告收楼。原告遂以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被告开发的“中萃香堤澜湾(1-2栋)”项目于2017年11月10日取得房产测绘报告,2018年2月14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逾期交楼的事实及逾期交楼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仅对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有争议。本案中,被告在2018年2月14日通知原告收楼,此时涉案房屋已具备合同约定的收楼条件,视为被告完成交付义务。因此,违约金应当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止,以3615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具体数额为44469元(361538元×3?×410天)。原告请求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大亚湾海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高武强、董鸳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4469元;

二、驳回原告高武强、董鸳鸳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高武强、董鸳鸳负担70元,被告惠州大亚湾海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69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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