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装修纠纷律师:微信记录亦可认定拖欠装修款事实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民初2012号

原告:张文斌,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惠州市辉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莊士花园13栋15楼F室。

法定代表人:陈亿彬。

原告张文斌与被告惠州市辉璜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辉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辉璜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上诉于广东省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裁定驳回其上诉。原告张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辉璜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原告张文斌诉称,2016年8月原告受被告委托为其大亚湾区美泰天韵小区装修的房子4栋2114房、4栋1914房、4栋1314房、4栋1114房安装铝合金平开窗8个,共计14.83平方(每套房两个窗户),工料全包合计人民币4300元,完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原告多次催讨均遭到被告无理回绝,拒不付款给原告。

原告遂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为其装修房安装窗户款4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辉璜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至2017年3月间,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被告进行装修的大亚湾美泰天韵小区4栋2114房、1914房、1314房、1114房安装铝合金平开窗,被告承诺铝合金窗安装完后一周内支付款项。

原告总计安装窗户8个,面积14.83平方米,每平方米以290元计算,合计4300元。安装完成后,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通过微信及其他方式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原告无奈遂提诉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的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铝合金窗安装及材料款4300元,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本院应当予以认定。原告提诉请要求被告偿还该款43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本院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判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辉璜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文斌支付劳务费4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惠州市辉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学炎

审判员  古朝晖

人民陪审员  张梦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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