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购房人一时冲动,在售楼处并签订《认购书》,交纳定金之后,因各种原因又不想买了。想退还购房定金,律师提醒:请慎签《认购书》。
在商品房交易中,为了保证买卖双方能够签订买卖合同,一般先由购房者交付一定的“定金”,并签订《认购书》,作为签署正式合同前双方权利义务承担的书面凭证。对于购房者来说,在签订《认购书》并交付一定“定金”后,可以有一段时间进行考察并考虑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如果决定不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是放弃购买《认购书》中明确约定的房屋,购房者仅依据约定承担损失相对较小的违约责任。从一定程度上稳定了交易,避免了日后更大纠纷的出现。
《认购书》毕竟不是合同,它包括的内容比较简单。例如,有的《认购书》约定的仅仅是:1、购房者认购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2、交付定金的数额,同时还约定,乙方(购房者)须在签署本《认购书》后×日内与甲方(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不签订该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交定金,并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
从法律效力上说,一旦在《认购书》里约定了定金,对于买卖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实践中,往往由于双方对房屋交付时间、房屋装饰材料和装修标准等合同条款内容不能完全达成一致,这样往往被开发商认为是购房者“不能和约定的时间里签订合同”而首先违约,开发商也就以此为借口不再返还购房者定金;而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合同条款和签订《认购书》时的口头许诺不一致,签不成合同是开发商“出尔反尔”造成的,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这样,双方的纠纷就不可避免。
“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对该“解释”的理解,如出现上述情况,双方不能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或因购房者不能完全接受开发商的条件,造成双方不能签订合同,依据该规定,“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那么,购房者的定金就很可能被“扣缴”了。
所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签订《认购书》之同时,一定要开发商提供正式的合同文本,对合同中的内容进行提前了解,对双方理解不同的条款和购房者最关心的内容予以沟通协商,并将协商一致的理解在《认购书》中确认。2、为避免因“定金”的约定使双方产生纠纷,建议在签订《认购书》时,尽可能将“订金”代替“定金”。这样,一旦因对合同的理解出现分歧或是纠纷时,“订金”可以全部返还。
当然,作为开发商来讲,签订《认购书》,是保证房屋正常并顺利销售的主要条件,任何开发商也决不希望购房者恶意利用“订金”这种相对没有法律惩罚性的方式签订《认购书》,所以,建议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均保持诚实信用的态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点评:法律对双方都是公平的,买卖双方均有权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降低自己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