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规定,经三届4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惠阳区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惠阳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或现售的项目,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按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交存。即:商品住宅多层(楼层≦8层)为50元/平方米;高层(楼层≧9层)为60元/平方米;地下车库为75元/平方米。以上标准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