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于5月30日经十一届1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办法》对传统村落保护的原则、保护发展规划的内容、审批程序、保护利用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其中,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护,并按当地传统式样保持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等;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除传统建筑外的其他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予以整治改造或予以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及装饰工程建设应当保持原传统建筑风格,招牌、字号采用传统方式,与传统风貌相协调,采用传统的工艺和地方建筑材料建设。
《办法》提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及其附属构件应当实施原址保护。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须依法报送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批准。传统建筑必须迁移保护的,应在本村落内选址迁移,并不得破坏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和街巷空间尺度。依法拆除的传统建筑构件应在本村落内实施保护再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