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法院:合作建房争议焦点的归纳与处理

原审惠东县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联合兴建公约、方案约定,原、被告等111位合伙人共同签署联合兴建景逸花园住宅楼公约,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担风险,并授权被告作为合伙事务负责人,委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兴建景逸花园住宅楼,执行合伙事务,从而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合伙建房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联合兴建公约、方案约定,原、被告均系111位合伙人之一,均有出资,均有权管理合伙事务、退伙等,被告系取得111位合伙人授权,作为负责人处理各项事务,并非简单的受委托人,双方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因此,双方委托关系不成立,本院不予确认。双方签订的合约,符合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于1992年2月14日联合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宗旨“为了鼓励城镇职工、居民投资合作建造住宅,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对城镇住宅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制定本办法”、国务院于1994年7月18日发布的《》第二十六条“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的规定,亦未违反《》第五条、《》第五条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根据关于认建金江景逸花园的造价确认书(一)第一条的约定,建筑费用的盈亏原告概不负责,由被告包干负责,原告要求公示财务明细报表,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被告有无按造价确认书交付相应面积的房屋的问题。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的实际面积应以房产证面积为准,因房屋实际面积与造价确认书约定的面积有误差,要求返还多支付的房款;被告辩称涉案房屋性质属于自建房而非商品房,应按建筑图纸计算房屋实际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及造价确认书第一条、第二条第3款的约定,双方系合伙建房关系,双方约定房屋实际面积按面积计算图表,原告按规定的标准、图纸和房号验收楼房,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有无按造价确认书的约定交付相应面积的房屋,应按双方确认的建筑图纸及面积计算方式。根据惠东县房管局提供的复函及被告提交的造价确认书、五-十七层平面图(1:100)、面积计算说明、惠东房测字1101201100010房产面积测绘图纸,被告应依约交付实际面积为158.55㎡的房屋给原告,但被告所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及套内墙体面积103.22㎡+套内两个未封闭的阳台建筑面积(1.80+11.78)㎡×2+分摊面积为25.31㎡=155.69㎡,即被告少交付面积2.86㎡,被告应予以退还原告购房款2050元/㎡×2.86㎡=5863元。同时,原告应依约支付购房款2050元/㎡×155.69㎡=319164.5元,但实际仅支付316087元,原告并不存在多支付房款的情况。因此,原告要求返还多支付的房款,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被告收取的办理房产证费用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二手房,被告有法定义务为原告办理房产证,被告收取的办证费用应予以退还。被告辩称办理房产证非建房义务,应全体合伙人要求才委托第三方办理房产证并收取费用。根据原告房产证显示,涉案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为自建,并非二手房买卖,被告并无法定义务为原告办理房产证。按照联合兴建公约、方案约定,双方为联合项目建设人、联合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并未约定被告有义务为原告办理房产证。被告根据原告的授权执行合伙事宜,对外签订合同、委托各种事项,原告已在第四期付款方式确认表中确认缴纳办理房产证费用(含防白蚁费)90元/㎡,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办证费用为90元/㎡×158.55㎡=14269.5元,但被告实际交付给原告的房屋面积为155.69㎡,应退还多支付的办证费90元/㎡×(158.55㎡-155.69㎡)=257.4元。
4、关于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天花批灰、楼梯防滑步梯、不锈钢扶手装修款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对天花批灰、楼梯防滑步梯、不锈钢扶手装修,应退还相应的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接收房屋后已对天花吊顶装修,再做批灰要拆掉吊顶等装修,天花批灰已无必要;楼梯有两面墙围护,亦无必要做防滑步梯、不锈钢扶手,且原告接收房屋使用至诉讼前,一直未提出异议,视为对房屋现状的认可;同时,该项费用已用作四楼天台花园等项目建设,从另外方面补回给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征求意见书,有71位合伙人认可天花批灰、楼梯扶手、防滑三个装修项目无需再做,该决定经超过二分之一的合伙人同意,鉴于楼梯扶手、防滑属于公共通道部分,大部分业主不要求做该两项装修,本院予以支持。因天花批灰属于个人房屋套内装修项目,应由原告本人决定,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装修项目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惠东县物价局出具的意见,天花批灰费用按3.5元/㎡×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及套内墙体面积103.22㎡=361.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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