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起诉行使解除权因为超过三个月期限败诉

    惠阳房产纠纷代理律师(工作电话13825405288):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3E00090)及《合同补充协议》时,虽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至起诉时已补证,且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故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以被告未按期还贷并导致贷款行扣划原告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为由,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3E00090),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原告自2010年6月22日参加(2010)惠阳法民二初字第97号已知道截止2010年1月7日被告已连续拖欠6期按揭款没有支付。故其解除权行使期限应为2010年6月23日至2011年6月22日,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起诉,已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限,故原告的解除权已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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