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10月26日,被告因购买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珠江东岸花园200栋2号商品房,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双方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约定如下:1、业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从房地产开发单位实际交付所购房屋之日起计;2、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元;3、交楼时预收三个月的管理费,自第四个月起,每两个月的管理费合缴交一次。双方同时约定了各自的违约责任:管理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业主有权要求管理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管理方有权要求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或中止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直至其缴清应缴费用。2013年7月1日,涉案房屋开发商惠州市深惠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正式委托原告对起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珠江东岸物业进行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起至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进场之日止;住宅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8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的,按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而未交管理费的1‰交纳滞纳金。至起诉之日,涉案物业仍由原告某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另查明,被告购买的珠江东岸200栋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356.89平方米,被告于2011年4月1日签收交楼验收表及紧急联络记录表。被告自2011年9月开始欠缴物业管理费,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告致函,确认被告拖欠物业费的情况,并要求被告自收到该法律函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上述物业费。至2014年6月份,被告累计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共计33972.70元。
大亚湾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协议。依据协议约定,被告有按期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被告自2011年9月起无正当理由欠缴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催告后至今仍未支付。该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并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从2011年9月起至2014年6月共计33972.70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总额的0.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民 事 判 决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