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风险及防范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2012年2月,国土部发言人表示将于2012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3月份,国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一些区别。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是强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小产权房是一个狭义概念,通过政府批准有正规建设手续的新民居是合法的,可以长久拥有居住。对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不要去买这个才是真正的小产权,它不合法随时会被强制拆除。土部部长徐绍史对清理原则进行了解释。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广东大环境中,一般的打工族要么就是压根买不起商品房,要么就是给了个首付后,每月承受着较大的供方压力。在无房居民普遍有较大购房需求,而又没有购房能力的大背景下,深圳关外的“小产权房”(更多的是以村股份公司名义建设的统建搂)如雨后春笋般,一栋栋不断涌现。
小产权房的优势在于价格便宜,一般每平方价格在2800—5000元之间,一般七八十平方只要25万左右,这对于众多无房居民来说,吸引力巨大。但总所周知的,小产权房是国家命令禁止买卖的不动产,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着意味着购房者要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风险:1、在房价上涨时,诱发卖方单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返还房屋,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现行法院的做法一般是判令买卖双方的合同无效,购房者返还房屋,卖方返还购房款。2、遇到政府征收土地,相关征收款项有可能不能直接落到购房者手中。如果卖方不将征收款转付给购房者,着购房者只能通过诉讼寻求救济,且未必能胜诉并取得征收款项。
   针对上述两种风险,购房者需要权衡风险与收益的差距,谨慎作出抉择。其实,本律师认为,购房者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规避上述的第一种风险,即以《合作建房合同》代替一般的《买卖合同》。虽然最终结构都是导向购房者获得房屋,但在法律意义上则千差万别。法律规定不能买卖小产权房,但并没有严格限制拥有资金而没有土地的购房者,与土地使用权人合作建造房屋,然后再对建成的房屋作分配。
    合作建房的好处在于:已履行完毕(即:已建成并分配完毕)的《合作建房合同》,法院一般会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终止为由不予受理,这是符合《合同法》法理规定。即使卖方想反悔也很难,就算遇到政府征收房屋,作为有效的《合作建房合同》,购房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卖家主张应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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