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房地产开发商延期交房判支付违约金

本案裁判的关键点:
一、关于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原、被告约定了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即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告自该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未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而是要求被告按已付购房款177261元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因原告愿意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被告迟延交楼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银行利息或房屋租金方面的损失,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被告认为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依法予以减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违约金按原告已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乘以逾期交房的天数计算为15049.45元(177261元×3/10000×283天)。
关于被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权属登记的时间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告虽实际接收了所购买的房屋,但至今尚未办理房产权属证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即按原告已交房款的0.3%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为531.78元(177261元×0.3%)。
二、延期交房的辩解理由。被告辩称其开发的**公寓项目因政府的不作为及恶劣天气等因素致使商品房延期交付,存在法定事由,不应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辩称依据合同附件四的约定,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交楼,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附件四为格式条款,其变更的交房时间免除了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故被告的上述辩称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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