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诉讼中可申请法院查封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本案案情:2013年12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应偿还原告人民币1200万元。二、如被告逾期还款,被告应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850万元本金为基数)计付利息给原告。三、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另查二: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惠城法立保字第3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惠州市麦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江北48号小区(国土使用权证号:惠府国用(2011)第13021000068号,面积:20403.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价值以1200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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