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地建房可通过法院诉讼过户

    惠阳房地产律师:1992年,原告彭采宏委托彭X炎,以彭X炎之名为彭采宏购置惠阳市水口镇龙湖区(即水口镇龙津商住四、XX栋XX号)地皮一块,面积为120平方米,在购得地皮后,原告随后办理了国土及房屋报建手续,并委托案外人黄XX兴建房屋。因原告与彭X炎是亲戚关系,基于彼此信任,便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02年12月10日,彭X炎就上述房屋的事实经过写下《情况说明书》,说明书上载明:“此房的地产、房产使用的姓名虽是彭X炎的,但其一切权属都是属于彭采宏所有,彭飞炎在此房地产中没有半点产业属份。”因彭X炎不幸离开了人世,为避免日后因此造成不便,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惠城区水口镇龙津商住四、XX栋XX号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24444XX号]为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前述事实有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合同、收据、市房产爲发票、情况说明书、火化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解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一、请求确认惠城区水口镇龙津商住四、XX栋XX号房屋[粤房地证字第C24444XX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惠阳府国用(2000)字第132116002XX]为原告所有;二、请求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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